【上海市崇明區:土地補償費在提取統籌基金後 可以貨幣形式全部

【上海市崇明區:土地補償費在提取統籌基金後 可以貨幣形式全部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5月22日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崇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其中提出,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散時,50%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50%劃歸鎮集體經濟組織。在撤制時,土地補償費與其他資產按5%至10%的比例提取統籌基金,用於解決撤制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土地補償費在提取統籌基金後,可以貨幣形式全部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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