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草案二審稿完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6月25

【金融穩定法草案二審稿完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6月25日訊,金融穩定法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職責,完善關於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一是加強金融監管。明確規定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督管理,強化機構、行爲、功能、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和監管問責,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協同水平;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是強化金融風險防範。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防範和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活動的責任;完善金融風險防範制度,加強金融風險的監測、識別、預警和早期糾正。三是壓實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進一步明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金融風險處置方面的責任分工。(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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