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國務院: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7月1日訊,《規定》完善監管措施。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者調整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公示認繳和實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公司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公司未按照規定調整出資期限、註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出特別標註並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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