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堅持“嚴”的主基調,強調全鏈條追訴實施欺詐發行證券

【最高檢:堅持“嚴”的主基調,強調全鏈條追訴實施欺詐發行證券】8月16日訊,最高檢印發《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解答》堅持零容忍要求,堅持“嚴”的主基調,強調全鏈條追訴實施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爲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犯罪的單位和個人。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升檔情節的把握標準,充分發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升檔法定刑的震懾作用。明確對於欺詐發行證券後,在持續經營階段又實施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爲欺詐發行證券向金融監管單位或人員行賄,又構成行賄犯罪的,均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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