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 廣告發布者應當依

【市場監管總局: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 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8月23日訊,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不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告主自行發佈互聯網廣告的,應當承擔廣告發布者責任。互聯網平臺用戶利用平臺信息服務發佈廣告的,該用戶是廣告發布者。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發佈互聯網廣告,或者利用人工、算法等方式干預自然排序、影響展示效果、附加購物鏈接並構成廣告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認定爲廣告發布者。廣告發布者(或者自行發佈廣告的廣告主,下同)可以通過文字標註、語音提示等方式,增強互聯網廣告的可識別性。通過文字標註方式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通過語音提示方式的,應當通過清晰的語音提示其爲“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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