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9月20日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考慮到“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提供融資租賃相關諮詢服務”對金融租賃公司專業性要求更高,將兩項業務由基礎業務調整到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對境外業務實施分類管理。在專項業務範圍中,進一步細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業務資質,區分爲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兩項,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境外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同時,考慮到飛機、船舶等租賃物單體價值較大、對出租人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從事此類境外業務需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方式進行。對於以其他設備資產爲租賃物的境外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在申請獲取相關業務資質後,在境內或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此類業務。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