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從重監管“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行爲】9月20日

【中證協從重監管“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行爲】9月20日訊,中證協發佈關於修改《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的決定。在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項“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作爲第五項。第二十七條修改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採取自律措施:(一)拒不配合調查,僞造、隱匿、銷燬、轉移證據材料的;(二)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四)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爲的;(五)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六)其他從重情形。”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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