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發《關於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實施意見》】10月8日訊,上

【上海印發《關於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實施意見》】10月8日訊,上海印發《關於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凡新出讓土地、用於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的建設項目(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除外),均應按照不低於該建設項目住房建築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應產權車位;鼓勵保障對象較多的區域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房應無償移交區政府指定機構用於住房保障,並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對舊改地塊及其資源地塊商品住房項目,可調整保障房配建實施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訂。(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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