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1.5%覈定

【深圳:深圳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1.5%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11月19日訊,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還明確,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覈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按照上述規定,深圳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1.5%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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