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再保險新規下發:體現“救急不救窮”原則,禁止粉飾報表】

【財務再保險新規下發:體現“救急不救窮”原則,禁止粉飾報表】12月2日訊,近日,記者獲悉,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下發《關於改進財務再保險監管的通知》,在財務再保險的合同行爲、相關方責任、使用門檻、設置改善償付能力指標上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通知》規定,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通過存續有效財務再保險合同合計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過30個百分點,超過部分不予認可。同時,爲部分整改存在較大困難的保險公司寬限了三年的整改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財務再保險被一些公司利用作爲短期改善財務數據的做法由來已久,一般作爲權宜之計來解決險企短期的資本緊張。但過度依賴財務再保險掩蓋不良資產是一個行業風險漏洞,偏離了再保險制度的本質,即便是在合規化和透明化管理後,其範圍和規模也必須被嚴格控制,不應被濫用。(21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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