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監局: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苗小龍採取出具警示函行

【北京證監局: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苗小龍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12月20日訊,北京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苗小龍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作爲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2023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亦未在2024年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2024年中期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苗小龍作爲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苗小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引以爲戒,加強學習,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類似事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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