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12月20

【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12月20日訊,證監會12月20日發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爲進一步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從事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該要求適用於本指引發布後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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