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

【金融監管總局: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不設監事會或監事】12月25日訊,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通知》提到,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可以繼續保留監事會、監事,也可以選擇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不設監事會或監事。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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