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自2024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於臺灣地區、馬來

【商務部:自2024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於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繼續徵收反傾銷稅】12月27日訊,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於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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