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上市公司重整預期,對於存在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認爲不具備作爲上市公司的重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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