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管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管轄標準,要求申請人提交(預)重整申請時,上市公司住所地應當在被申請法院轄區內連續存續1年以上。明確重整計劃應當載明明確、清晰、合理的執行標準;重整計劃未執行完畢的,管理人監督期限應相應延長。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