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上市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上市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債權人、單獨或者合計出資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上市公司進行破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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