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採取警告、罰款

【國務院: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採取警告、罰款、暫停從事相關業務等行政處罰】1月15日訊,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明確監管措施。規定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爲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採取警告、罰款、暫停從事相關業務等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採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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