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相關部

【爲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相關部門負責人釋疑】1月15日訊,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幾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迴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規定》明確,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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