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強化合作催收機構管理,嚴格規範催收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強化合作催收機構管理,嚴格規範催收行爲】1月17日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提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強化合作催收機構管理,嚴格規範催收行爲。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機構不得有下列催收行爲:(一)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二)採取暴力、威脅、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誤導、欺騙等手段實施催收;(三)非法佔有、處置借款人的財產;(四)散佈借款人及保證人的隱私,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聯繫人等相關信息;(五)向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催收;(六)其他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爲。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催收記錄的機構進行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發現其委託的機構存在前款規定行爲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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