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指引》規定資本公積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

【證監會:《指引》規定資本公積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股】3月14日訊,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指引》進一步明確重整計劃中的權益調整要求,規定資本公積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股;重整投資人入股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五折,市場參考價按重整投資協議簽訂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均價之一確定;要求重整投資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權分別鎖定三十六個月、十二個月。同時,《指引》明確不得在重整計劃實施的重大不確定性消除前,提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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