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開展債務重組類債券置換業務】3月14日訊,上交所發

【上交所:開展債務重組類債券置換業務】3月14日訊,上交所發佈關於開展債務重組類債券置換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發行人應當爲債務重組類置換債券聘請受託管理人並簽訂受託管理協議。置換債券受託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標的債券受託管理人範圍內選定。發行人開展債務重組類債券置換業務,應當向標的債券全體持有人發出置換要約邀請,並在要約申報起始日前披露置換方案、置換協議。置換方案、置換協議一經披露,原則上不得變更。(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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