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3月2

【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3月28日訊,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本次共對《承銷辦法》的六個條文進行修改,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IPO分類配售具體規定。落實《關於深化科創板改革 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有關在科創板試點未盈利企業分類配售的要求,在《承銷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中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分類配售的具體規定。禁止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股份。爲了落實《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有關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與《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有關上市公司股東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存在不得減持情形股份規定的銜接,回應市場關切,刪除《承銷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有關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可以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獲配證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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