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印發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4月1

【鄭州印發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4月1日訊,鄭州印發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出租住房應嚴格遵守《條例》相關規定,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須符合以下要求:原則上,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超過2人,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但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等特殊情況的除外。住房租賃企業從事轉租業務的,應遵守《條例》相關規定,按要求開設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的租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的押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並按照規定通過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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