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適當調整監管處罰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

【金融監管總局:適當調整監管處罰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提拔的影響】4月25日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答記者問表示,《辦法》本次修訂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進一步區分行政處罰種類設置影響期限,對相關人員流動、提拔作出限制:一是對警告、通報批評及罰款類行政處罰設置一年影響期。規定擬任人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不予覈準其任職資格申請;現任高管人員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金融機構一年內不得任命該人員擔任更高級職務。二是對禁業類行政處罰額外設置五年影響期。規定被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期滿未逾五年的,視爲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三是對取消任職資格類行政處罰,按照處罰明確的期限執行。規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職資格未屆滿的、或被取消終身任職資格的,視爲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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