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重組導致的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適當提

【證監會:對重組導致的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適當提高監管包容度】5月16日訊,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根據修訂後的《重組辦法》調整相關條款。便利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對重組導致的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適當提高監管包容度,將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爲“本次1交易應當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會導致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抗風險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獨立性,不會導致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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