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佈《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6月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佈《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6月20日訊,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佈《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業務範圍進行優化調整。一是適度延展經紀業務範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爲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二是明確衍生品經紀業務品類。基於功能定位和防範風險考慮,明確貨幣經紀公司撮合金融機構之間的衍生品交易不包括權益類、商品類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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