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領取新規定解讀

【9月1日起實施,個人養老金新增3種領取情形】8月19日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對外發布《關於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豐富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明確具體操作辦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通知規定,新增3種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前,參加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一是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二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三是出國(境)定居。(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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