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新規:註冊資本及經營風險管理要求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信託公司註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9月12日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出現危及持續經營、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時,主要股東應當承諾在一定時限內通過補充資本、回撥紅利、流動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實施救助。信託公司主要股東範圍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確定。信託公司註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爲五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信託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嚴控異地部門設立,完善異地部門管理制度,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異地部門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將異地部門及其人員、業務等納入內部控制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信託公司在同一城市所設異地部門超過一個的,應當明確牽頭部門。信託公司異地部門不得對外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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