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基金業務迎新規,原則上不得發起設立財務性基金】6月9日

【央企基金業務迎新規,原則上不得發起設立財務性基金】6月9日,《中央企業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近日已內部印發。據悉,《暫行辦法》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嚴格規範發起設立項目基金,原則上不得發起設立財務性基金。資產負債率超過國資委規定的行業管控線,集團管控能力弱,基金業務發生重大風險或較大損失,截至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基金業務整體累計虧損金額超過基金實繳金額的20%,基金管理隊伍能力不足,已設立基金投資效率低,募集資金大量結餘等情形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發起設立產業基金。中央企業應當審慎出資參與基金,規範出資參與政府投資基金,嚴格控制爲承攬業務出資參與基金。(中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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