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三部門: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

財政部等三部門: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覈算銷售額並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爲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爲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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