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細則》和《適當性通知》要點如下:一是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

《交易細則》和《適當性通知》要點如下:一是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並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標準,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二是明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適當性要求,一方面對新參與投資者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准入要求,強化投資者保護;另一方面,實施新老劃斷,明確存量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不受影響。三是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一步加強防炒作力度。四是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五是做好與《債券交易規則》的銜接,將超過價格限制的可轉債申報處理方式由「暫存交易主機」調整為「無效申報」,與其他債券保持一致,並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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