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提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

意見稿提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波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重大金融風險,統籌指揮開展應急處置,議定處置方案,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情況特別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快速決策,按程式請示報告後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對等、互利的原則,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資訊共享和監管合作,及時、有效處置跨境金融風險,防範風險跨境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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