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

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除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可依職權確定開展此項新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和機構性質,並要求開展此項服務需獲得許可。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僅可因審慎理由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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