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商品零售業個資安全維護辦法 8月1日上路

經濟部1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要求資本額1,000萬以上、且有召募會員的綜合商品零售業,包括百貨公司、連鎖超市與超商等,必須在6個月內依規定進行個資檔案管理。若違反相關規定,未來可依照最新三讀通過的個資法裁處2萬元至2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5萬元至1,500萬元罰鍰。

綜合零售業進入會員制時代後,個資外洩事件頻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擬具「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資本額達1,000萬元以上,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資之綜合零售業者都必須要依照管理辦法進行個資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但也留下伏筆,經濟部未來可以指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適用這項辦法。

經濟部表示,為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之責任,對於資本額達1,000萬元以上、並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人資料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有強化管理之必要,因此要求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包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資訊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實施教育訓練,及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等,並應配置相當資源,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另外,為輔導業者訂定符合企業自身需求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計畫,經濟部將針對「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舉辦系列宣導說明會,以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降低個資外洩案件數量及發生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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