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 需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繳款書,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不但會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額外繳納執行必要費用。

南區國稅指出,有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應納稅捐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的必要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依照《行政執行法》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都是由欠稅人負擔。

所以,南區國稅局指出,王小姐欠繳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扣押王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押金額除了王小姐原應繳納的本稅及加徵的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有因強制執行額外產生寄送公文書的郵資及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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