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費或保證金 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日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在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不尸屬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指出,台南劉小姐詢問,她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她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她又加入了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乙健身房有無違法?

南區國稅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在退會時不予退還,就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在收款時開立發票;但如果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不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對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保證金在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就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