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資本公積配息規範 估10家金控有望動支

(中央社記者謝方?台北2024年01月18日電)金管會
公布金控以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配息規範,最終
決議兩大公積配息適用不同財務標準,且以資本公積
配息標準較草案大幅放寬,並自今年起實施;按2023
年半年報標準試算,10家金控有望動用資本公積補充
配息。

為防止金控過度動用老本配息,金管會2023年10月
19日公布「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
現金相關規定」草案,擬對金控動用資本公積或法定
盈餘公積配息同步明定4大財務條件限制,但在修法
公聽會上,金控業反映限制過於嚴格。

經過內部研議,金管會決議採納外界意見調整修法
方向,相比原草案針對金控動用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
公積配息適用同一財務標準,金管會最終決議兩者規
範脫鉤,且金控動用資本公積配息標準較原草案大幅
放寬,若金控有意動用資本公積補充配息,將因此增
加彈性。

金管會明定,金控動用資本公積配息,僅須符合2
條件,第1,資本公積來源應符合公司法第241條第1
項所列資本公積。

第2,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且各子
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
項」第2點規定,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
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另一方面,金管會對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訂定
4大財務條件限制,相比動用資本公積配息規範嚴
格,但較原草案仍有放寬。

第1,資本結構方面,金控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
達實收資本總額的50%。

第2,資本適足率方面,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
達120%以上且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
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銀行子公司流動準
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
法定比率。

第3,財務健全度方面,金控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
經主管機關金檢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
報所提列的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應達
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

第4,財務結構方面,金控最近一年度雙重槓桿比
率未逾115%。

金控多以年度盈餘作為現金股利發放來源,若金控
有意動公積補充配息,以2023年半年報試算,有10家
金控符合資本公積配息規定的資本適足率門檻,包括
華南金、富邦金、國泰金、永豐金、玉山金、元大
金、台新金、第一金、國票金及台灣金。但並無金控
同時符合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4大財務門檻。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明,金控若有意以資
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配息,應依2023年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的財報數據為準,並經董事會通過、金管會核
准及股東會追認等程序。

林志吉強調,過往金控動用公積配息相對少見,通
常是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發放現金股利,因此此規定其
實是在特殊情形下適用;若金控以公積配股或以累積
未分配盈餘配息,均不適用此規定。

林志吉說,金控是否要動用公積配息,涉及業者整
體股利政策,由各金控依2023年經營情形自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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