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移轉財產規避綜所稅漏洞 財部修法指定配偶代償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022年07月28日電)財政部近
日預告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若納稅義務人行蹤不
明,或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
財產不夠清償欠款,國稅局得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
人,經查配偶若無財力,則不適用。

預告期結束後,後續需經由立法院審查通過,財政
部將力拚明年上路。

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指出,綜合
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已婚者應自行選定其中一方為納
稅義務人,另一方為配偶,並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
報。

然而,實務上發生本人與配偶藉由較無資力一方擔
任納稅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藉由隱匿、移轉財產給
配偶,並滯納稅捐,以規避稅捐執行的情況。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舉例,近年新北市就曾發生丈夫
財力雄厚,妻子相對經濟弱勢,卻是納稅義務人,雙
方共同申報時存在婚姻關係、但後來離婚,妻子依舊
是被執行者,無力繳清欠稅,相當無奈。

財政部表示,基於上述種種情形,參酌遺贈稅規
定,定明綜所稅原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
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欠繳
稅款,稽徵機關得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不過財政部考量,配偶若為無財力支應,國稅局指
定其為納稅義務人恐無實益,因此增訂但書,定明經
查配偶為無資力者,則不適用。

賦稅署官員說明,所謂「無資力者」須符合兩大條
件,即在課稅年度至國稅局擬指定為納稅義務人的前
一年度,各該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公告的每人基
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
足清償原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

同時,為加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在國稅局要指定
配偶代償的當下,若合併申報案件的追稅核課期間5
年或7年即將屆滿、或已經屆滿,符合一定態樣,可
讓配偶的稅捐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

官員進一步解釋,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屬於新的
處分,稽徵機關要重送稅捐文書,且這必須在核課期
間內完成,因此有時效不完成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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